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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之組織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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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稽核組織:
本公司依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並設置職務代理人, 其代理執行稽核業務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內部稽核運作:
o編撰內部稽核工作工作底稿,其內容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與
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營運總部及重要事業單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益是否合理等,並應配合各項業務法令
規章及內規之修訂而適時增修。
o訂定自行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子公司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o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定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及時間,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據以評估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
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o稽核室應先督促本公司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評估一次,再由稽核室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同稽核室所發
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o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通過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意見列入董事會紀錄。